【重要公告】 本系「教學用具暨圖儀設備租借辦法」公告實施

本辦法自公告日103年5月26日起實施生效。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教學用具暨圖儀設備租借辦法

 

 

 

 

經103年5月7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

一、 本辦法用於規範系上教職員及學生租借用系上教學用具暨圖儀器設備。

二、 所稱教學用具暨圖儀器設備包含但不限於圖書、辦公室用品、攝錄影器材及其周邊、電腦及其周邊、影音相關設備、投影器材、美容美髮用具、裁縫用具等,惟須教學用途方得借用。

三、 每次借用須至系辦公室依程序質押有效證件及填寫借用表單辦理,每人每次借用不得超過一星期,可至系辦公室辦理續借一次。逾期歸還者,將以單一借用物每日新台幣20元無上限總金額方式累積罰金至歸還日,罰金須於歸還借用物時清償,未歸還及清償者不予辦理畢業程序。二次逾期歸還者,在學期間將不得再申辦任何借用。

四、 借用物於借用期間,如有人為故意造成之遺失或損壞情形,由借用人按其折舊後現值賠償,未賠償者不予辦理畢業程序。折舊後現值以本校經管組認列為憑。

五、 借用人不得將借用物轉借他人,如經查獲確認屬實,借用人在學期間將不得再辦理任何租借,並且借用物之遺失或損壞,由借用人依第四條方式負擔賠償責任。

六、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