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公告】110年12月9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本校英語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要點,自110-2學期實施。

一、110年12月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通過修訂本校英語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要點,自110學年第2學期開始實施,內容請逕至教務處網頁法規專區查詢。

二、摘錄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校學生英檢成績達「校內英語能力畢業門檻鑑定考試」C級分或 D 級分,或通過國際或國內權威機構辦理之英語測驗成績達CEFR A2程度得自三年級起於本校所開設之「專業職場英文銜接計畫」系列課程中修習一門「語文測驗」課程。修習成績及格,視同通過英語能力畢業門檻。(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學生須先登錄英檢成績,始得依前項規定,修習專業職場英文銜接計畫」系列之「語文測驗」課程;已做為英語能力畢業門檻通過之「專業職場英文銜接計畫」系列課程,不得重複申請認列為「跨系專業選修學分」。(第5條第2項規定)

三、針對110學年度第1學期前依原要點第5條規定,已完成或正值修習一門或二門「專業職場英文銜接計畫」系列課程之同學,請務必於本(110-1)學期結束前至教務處登錄符合修習課程之英檢成績。符合英檢成績登錄及其應修習課程及格者,於本學期仍適用修正前規定,視同通過英語能力畢業門檻。

四、同學未能於110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達成英語能力畢業門檻者,自110學年度第2學期起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要點,請逕至教務處網頁→法規暨表單→法規一覽表→(I)畢業專區→I3 項下查詢。